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构建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根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浙江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委发〔2016〕24号)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设区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向省厅党组述职报告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审干〔2018〕64号),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报告工作在市审计局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局办公室会同机关党总支(机关纪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述职报告工作采取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书面述职由各区、县(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审计局党组报送书面述职报告;现场述职于每年12月中下旬采用会议方式进行,由各区、县(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审计局党组现场述职报告工作,局领导出席,局机关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条 全市6个区、县(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每年都要向市审计局党组述职报告工作。区、县(市)审计局党组书记与局长分设的,2人均应报送书面述职报告,并参加现场述职。现场述职由局长述职报告工作。 第五条 述职报告工作主要内容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议决定、工作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工作部署情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第六条 按照市审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局机关各处室(中心)要根据在开展审计业务、调研指导等工作中掌握的本职能领域内的工作情况,形成简要评议材料,报分管局领导点评时参考。 第七条 述职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一并进行。先由区、县(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作述职报告,之后由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进行评议,主要是指出存在问题。述职报告工作和评议全部结束后,由市审计局党组书记总结讲话。 第八条 现场述职报告工作后,各区、县(市)审计局要按照市审计局党组的要求,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把述职报告工作的成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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