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局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防控用印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用印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工会各类印章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制印。其中:局印按照市政府要求制发,并报公安局备案;各处室(中心)、学会、协会、工会的印章,由经办部门通过填报《绍兴市审计局印章刻制、换领审批单》(附件1)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由办公室负责制印。印章应在市政府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四条 加强用印审批管理。各处室(中心)、学会、协会、工会使用本部门印章的,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涉及资金拨付、对外证明、上级报告等事项用印的,必须经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除已编制发文字号或序号的公文、审计专报、审计报告等公务文书外,其余须使用局印的,应填写《绍兴市审计局用印审批表》(附件2),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绍兴市审计局印章使用登记台账》(附件3)上记录备查,其中:属于工作事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其他非工作事项的,须事先征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五条 局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统一报局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填写《绍兴市审计局印章管理台账》(附件4)。印章应放在保险柜内或加锁存放在所在办公室。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并上锁。 第六条 局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须填写《绍兴市审计局印章借用申请单》(附件4),并严格指定专人管理,用完后须及时归还并填写归还情况。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旧印章,由经办部门填报《绍兴市审计局印章刻制、换领审批单》,经审批同意后更换。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立即上缴局办公室。非常设机构在停止运作后,如刻有印章的,其印章在停止运作后应上缴局办公室。 第八条 对上缴的旧印章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销毁。 第九条 加强印模管理,督促用印单位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印模并及时交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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