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绍兴市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Shao Xing AuditAssociation,缩写SX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各县(市、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大专院校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全市性的研究审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浙江省审计学会和绍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高审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绍兴市审计局和绍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浙江省绍兴市胜利西路163号(市审计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
(二)组织和促进审计理论和审计科学的研究,探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三)探索和交流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四)反映会员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审计工作者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五)积极参加省审计学会活动,加强与兄弟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六)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服务,编辑出版审计书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县(市、区)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及相关专业的理论实践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审计和经济学界的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审计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会计师、审计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经济类大学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业务骨干及审计、财经教学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与本会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受到行政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行政开除公 处分以及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两届任期的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市审计局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资格的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分设,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 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