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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61C/2020-003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0-08-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审〔2018〕81号
绍兴市审计局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8-28 08:17: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局国有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职责与流程,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

第三条  本局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是局本级及直属单位资产(除信息化各类软硬件设备)统一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完善局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局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记录、资产调拨、清查盘点、统计分析等工作,协调处理资产权属纠纷;

(三)负责局资产库存管理,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低值易耗品信息,申请资产配置指标;

(四)负责监督各处室(中心)按规定使用资产,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得到有效使用;

(五)负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系统中的实物信息,做好账实核对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工作;

(七)负责单位资产购置、处置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

(八)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条  其他各处室(中心)作为资产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处室(中心)资产的日常保管与使用,处室(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为本部门资产协管员,督促资产使用人管好、用好资产,发挥资产最大效能;

(二)协助办公室做好本部门实物资产的预算编制、采购、验收、登记、调拨、移交、盘点等日常管理;

(三)负责与局办公室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日常沟通,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配置、报废、报损等需求及异常情况;

(四)本处室(中心)人员岗位变动时,及时协助办公室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遗失。

第六条  局计算机审计中心作为信息化各类软硬件资产的管理部门,除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职责外,其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负责本局信息化各类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视频系统、安防系统、影音设备等)购置相关配合工作;

(二)负责本局信息化各类硬件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工作;

(三)协助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化各类资产验收、入库、台账登记、清查、盘点、交接、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局现行条件和实际情况,为减轻资产管理员负担,局资产管理员分设电子设备资产管理员(计算机中心同志担任)和除电子设备外所有资产的资产管理员(办公室同志担任);其他各处室(中心)指定一名协管员,协助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等),也视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节俭使用、共享利用”的原则,符合上级资产配置标准,满足审计日常工作需要。

(一)预算管理。各处室(中心)在部门预算编制期内,根据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结合各自审计业务开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绍兴市审计局处室(中心)部门预算计划表》(附件1),提出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及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汇总纳入局年度预算计划安排,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批复。

(二)购置程序。固定资产购置应本着“按需、节俭、规范”的原则进行。

1.申请。各处室(中心)须购置固定资产时,先填写《绍兴市审计局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2),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信息化硬件设备报计算机审计中心)。

2.审核。办公室财务人员(或计算机审计中心负责人)对照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提出购置意见,并提交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购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3.采购。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资产管理员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采购原则上2人以上进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属于局自行采购范围内的资产,按《绍兴市审计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绍市审〔2015〕64号)组织自行采购。

4.验收。新增固定资产(包括新购、无偿划拨、赠送等)必须办理验收手续。资产采购经办人、资产管理员、验收人员(一般为采购需求部门人员)填写《绍兴市审计局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附件3),三方联合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5.登记。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在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资产分类明细账,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标签等信息,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名称、数量或面积、购置时间、价值或金额、使用或管理部门、使用人、保管人或管理人等信息,确保资产管理台账清晰、责任明确;登记完成后,资产采购经办人将《绍兴市审计局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连同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在当月内提交办公室财务人员办理财务报销及入账手续,确保账实相符;办公室财务人员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所购资产编码标签。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应坚持“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注重绩效”的原则。处室(中心)或个人未经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共资产。

(一)领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资产管理员须在资产上贴上财务人员提供资产编码标签,并通知各处室(中心)人员领用所购资产,领用人需填写《绍兴市审计局资产领用单》(附件4),详细注明资产编码、名称、使用人等;同时由处室(中心)资产协管员更新本部门实物资产台账(附件5)。

(二)保管。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各处室(中心)及资产使用人应对所使用资产负保管责任;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设备实行集中管理;会议室视听设备由计算机审计中心落实专人保管,并落实专人操作使用;手提电脑、U-KEY、移动存储介质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使用,因个人原因丢失或造成泄密的,将严肃追责。

(三)调拨。固定资产在处室(中心)间转移的,须办理调拨手续,程序为:由调出部门资产协管员填写《绍兴市审计局资产调拨(移交)单》(附件6),明确调入部门、调拨事由等相关内容,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资产原使用人签字确认,资产调出部门负责人审核;资产新使用人签字确认,资产调入部门负责人审核;资产管理员及调入(出)部门资产协管员根据《绍兴市审计局资产调拨单》,更新相应的资产台账。

(四)移交。因资产使用人离职或退休发生资产转移时,局人事工作人员在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前通知局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组织相关处室(中心)资产协管员填写《绍兴市审计局资产调拨(移交)单》,经当事人、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交由局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资产管理员审批,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调拨)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维修。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维修的,由各处室(中心)资产协管员填制《绍兴市审计局资产维修申请单》(附件7),向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提交维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借。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资产,一般不得借外单位使用,确需出借的,需办理借用手续,由提出部门向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提交《绍兴市审计局物品借用申请单》(附件8),经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负责人及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资产管理员统一安排;干部调离本局时确需继续使用资产的,需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绍兴市审计局物品借用申请单》,经审批同意后使用,一般借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未经同意,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处室(中心)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的处置包括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具体处置程序:

(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事项发起处室(中心)提出处置意见,填写《绍兴市审计局资产处置申请单》(附件9),经处室(中心)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批复同意后按规定处置,办公室作资产财务处理。

(二)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事项发起处室(中心)提出处置意见,填写《绍兴市审计局资产处置申请单》,经处室(中心)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邀请第三方评估,再报市财政局审批,批复同意后按规定处置,办公室作资产财务处理。

(三)报废。事项发起处室(中心)提出处置意见,填写《绍兴市审计局资产处置申请单》(专业设备需经专家评审或技术鉴定,专家由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邀请),经办公室处室(中心)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再按规定处置,办公室作资产财务处理。

(四)报损。事项发起处室(中心)提出处置意见,填写《绍兴市审计局资产处置申请单》,经处室(中心)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视情况由资产所属单位自行追讨赔偿(无法追讨赔偿的需报告说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办公室核销有关资产并作资产账务处理。

以上处置根据财务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规定进行。涉及较大金额资产(2万元以上),须在处置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过于陈旧或频繁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继续修复意义、无改装利用价值以及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二)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三)修理费用超出原值50%以上的,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四)国家、省规定要强制淘汰的产品;

(五)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仍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使用期满或已到报废期,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其它原因确需报废的。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行政活动中生成并持有的不具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计算机应用软件等。为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流失,局无形资产的确认、计价、使用、处置等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相对较短、不足为固定资产的,如办公桌椅、电话机、移动存储、纸张、硒鼓等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领用与保管。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对低值易耗品应建立物品登记台账,填写《绍兴市审计局低值易耗品登记台账》(附件10),实行验收、库存保管、领用登记、定期盘点制度。

(一)领用人应在《绍兴市审计局低值易耗品领用台账》(附件11)中签字确认,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资产管理员通知处室(中心)资产协管员对领用的如办公桌椅、碎纸机、电话机、移动存储等较大耐用物品在本部门实物资产台账及个人资产卡片及时登记;

(二)办公室(或计算机审计中心)资产管理员、各处室(中心)资产协管员应适时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核对,确保账物相符;

(三)办公室财务人员要对新购入的低值易耗品按规定办理报销和核算手续。

第五章  资产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盘点。为了保证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由办公室牵头、计算机审计中心和其他各处室(中心)配合,定期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盘点的重点是固定资产,同时包括由各处室(中心)保管的大件低值易耗品。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处室(中心)责成所有保管人对自己名下的资产就数量、位置、规格、使用性能等逐一进行自查,处室(中心)资产协管员逐一核实,填写本处室《绍兴市审计局资产盘点表》(附件12),交局资产管理员核对;

(二)局资产管理员汇总各处室(中心)《绍兴市审计局资产盘点表》后,对资产变动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汇总编写单位年度《绍兴市审计局资产盘点表》;

(三)盘点结果与财务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出现账实不符、盘盈盘亏情况时,及时编制盘盈、盘亏表(附件13),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

(五)局资产管理员根据审核后的《绍兴市审计局资产盘点表》在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资产分类明细账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标签等信息。各处室(中心)资产协管员根据盘点确认后的最新资产情况对本部门实物资产台账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局资产清查等情况纳入局内部审计内容,局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局本级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冲突,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同时本单位此前制订的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制度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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