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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2015—2016年度审计电子数据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函

发布日期:2017-02-14 15:17:09访问次数:信息来源:绍兴市审计局字号:[ ]


各市(不含宁波)、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范围的通知》(审办财发〔2015〕1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6〕6号)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恢复,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我厅报送,我厅整理后报送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审计署上海特派办)。为切实做好2017年1月审计电子数据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本次报送数据的范围和内容

经与审计署上海特派办沟通,今年1月报送数据的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门(含开发区,不含乡镇、街道)财政收支电子数据。主要包括各类财政信息系统数据和报表数据。财政系统数据应包括以下模块:基础资料、部门预算、指标管理、指标维护、用款计划、资金申拨、支付管理、单位账户、总会计核算、财政专户核算、部门核算(或部门集中核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征管、工资统发、总决算、财政供养人员、乡镇财政基础管理平台、固定资产管理。

(二)社保相关数据。社保全部险种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全库数据和2014年至2016年基金报表。

1.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涉及部门为各级人力社保局直属的社保中心。

2.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包含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涉及部门为各级人力社保局直属的医保中心。

3.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涉及的部门为各级人力社保局直属的就业局。

4.低保信息管理系统。涉及的部门为各级民政部门。

(三)扶贫工作相关电子数据。包括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扶贫项目安排管理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其他有关审计电子数据如需要报送将另行通知。

二、本次数据报送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1月5日至11日,由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组织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完成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和开发区相关数据的准备工作。

(二)1月12日至20日,各设区市政府派员将市本级财政数据报送至我厅(杭州市体育场路555号)2201数据分析室(数据报送具体时间详见附件2)。

(三)1月12日至20日,各设区市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派员将财政数据送至各设区市审计局(数据报送具体时间详见附件2),再由各设区市审计局通过审计机关内部网络报送至我厅。

(四)2月6日至3月3日,各设区市政府派员将全市(含下辖县(市、区))社保数据报送至我厅2201数据分析室(数据报送具体时间详见附件3)。

(五)1月11日至20日,各市、县(市、区)扶贫主管部门将扶贫数据按2016年归集口径直接报送至省农办扶贫管理职能部门。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设区市政府指定1名数据报送工作联系人,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及数据提供单位各指定1名具体联系人,由各设区市审计局汇总后统一将数据报送工作联系人情况表(附件1)于2017年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厅刘薇,邮箱:liuwei@zjaudit.gov.cn,电话0571-87055429,18868833136。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以下财政数据报送方案》(2017年1月版,详见附件2)做好各项数据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以下社保数据报送方案》(2017年1月版,详见附件3)做好各项数据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四)对不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审计电子数据或报送工作组织不力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报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

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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